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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離職備感艱辛.... [打印本頁]

作者: well2002    時間: 2024-4-9 03:52 PM     標題: 離職備感艱辛....

本帖最後由 a841232000 於 2024-4-10 07:47 AM 編輯

1.已跟老闆提離職,但老闆以人手不足為由,要我等他們找到新人,然後要我將其培養好,才能離職。

2.老闆以這個理由不讓我離職,合法嗎?怎麼辦?

3.早上老闆請法務來跟我說2年內不能到同行去...我只是一個小業務而已耶

4.如果有在預告期間前明確提出離職,也把事情交代好,屆時離職日一到,可以不到公司?



作者: a841232000    時間: 2024-4-10 07:45 AM

閣下和當今年在下碰上的一些情況類似,不過在下碰上的是親戚家的公司!

一丶合約如果沒註明那可以不用理會,這責任不是你,但如果閣下想邊找工作邊賺零錢
  可以協商用鐘點或日薪方式,一定日期內固定時間到單位帶人,但新人學習情況要
  企業自己督促。
二丶同上。
三丶競業條款不是適合每一種行業,競業條款內容也必需符合勞基法規定。
四丶理論上如此,但有公司可能以任何理由不同意,所以宣告日前再向上級通知一下,
  必免發生「不確定因素」。

為保護自己權益能錄音錄影備查最好,但果不行至少私下錄音。

作者: well2002    時間: 2024-4-10 11:32 AM

a841232000 發表於 2024-4-10 07:45 AM
閣下和當今年在下碰上的一些情況類似,不過在下碰上的是親戚家的公司!

一丶合約如果沒註明那可以不用理會 ...

謝謝版主的建議,入職時我有簽約,但我早就忘了,法務有拿出來給我看
作者: zeppelin26    時間: 2024-4-10 04:04 PM

基本上,你只要照勞基法的規定走,應該就可以了。
合約基本上也不能違背法律,如果法務這麼說,那也是唬你的,
當然,交接是一定的,但也要找到人,以人沒找到,然後說不能走,那也是屁話。
法務比較了不起嗎?
另外合約如果有多拿錢的話,當然沒達成要還錢,但都以不違背法律為原則。
如果簽了合約,要去殺人也可以嗎?????
作者: a841232000    時間: 2024-4-11 08:01 AM

本帖最後由 a841232000 於 2024-4-11 08:02 AM 編輯
well2002 發表於 2024-4-10 11:32 AM
謝謝版主的建議,入職時我有簽約,但我早就忘了,法務有拿出來給我看

公司法不能凌駕於國法,有合約不一定合法,閣下應該拍下合約內容去勞工局問問,
如果具法律效用,資方也必需負起無工作時或收入無法平衡支出時的負任。
作者: a33109926    時間: 2024-4-12 11:06 PM

基本上勞基法最大,不然國家創造這種法律幹嘛
公司根本不能以找不到人為由把你留住
要是公司幾個月都沒人來應徵,你不就要傻傻1直留在那邊

以前有個案例也跟你1樣,被說離職後不能去同業
結果員工勝訴
合約歸合約,合約這種東西如果沒有法律效益,寫再多都是屁
站到官司場上,法律永遠最大!

你有預告期講離職,當然1到離職日就不用來了啊
只是怕公司以你沒講為由,然後你又沒證據可以提出你有講
那就麻煩了

補充內容 (2024-4-12 11:09 PM):
以前還有個案例,公司整部門的人集體離職,即使是公司營運大受影響也根本不能阻止員工離職
作者: well2002    時間: 2024-4-13 07:33 AM

a33109926 發表於 2024-4-12 11:06 PM
基本上勞基法最大,不然國家創造這種法律幹嘛
公司根本不能以找不到人為由把你留住
要是公司幾個月都沒人來 ...

真的很謝謝你的提點,我大概知道怎麼做了
作者: well2002    時間: 2024-4-13 07:34 AM

a841232000 發表於 2024-4-11 08:01 AM
公司法不能凌駕於國法,有合約不一定合法,閣下應該拍下合約內容去勞工局問問,
如果具法律效用,資方也必 ...

公司法不能凌駕於國法,這句話說得真棒,我已經被留下來了,加薪3000/月,謝謝大大
作者: andy3000    時間: 2024-4-16 09:52 AM

如果不是公司的經理人,看當時與公司簽約內容有沒有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
作者: iveison16    時間: 2024-4-19 08:59 AM

照勞基法規定都可以直接離職,若資方百般刁難收集證據,
已備不時之需,之前有間公司我也有類似情況,老闆裝沒這回事,
時間一到我跟人資告知,請幫我退出勞保,隔天就退群離職了,
公司自知站不住腳個人也就順利離職了。
作者: well2002    時間: 2024-4-19 10:12 AM

andy3000 發表於 2024-4-16 09:52 AM
如果不是公司的經理人,看當時與公司簽約內容有沒有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

以前都沒那個觀念,有簽過,但老闆願意加碼,我自然就順勢留下來了
作者: well2002    時間: 2024-4-19 10:13 AM

iveison16 發表於 2024-4-19 08:59 AM
照勞基法規定都可以直接離職,若資方百般刁難收集證據,
已備不時之需,之前有間公司我也有類似情況,老闆 ...

看來你家老闆比較有自知之明,不想把事情搞大,但若願意加碼,相信這是共樂
作者: aa0975707559    時間: 2024-4-20 08:39 PM

除非我在公司待得很久幫忙培養新手在離職我會做的
可是要惡意綁架你情緒跟道義 抱歉我做不到
有些公司還會要你簽下幾年內不從事這行業的保證書
說真的誰鳥你這樣規定 自己都要生存不下去了

作者: zgmf433    時間: 2024-4-21 12:30 AM

都已經要離職了
還要培養新人?不要有太多留戀了
預告離職最多就30天,離職單上要押日期
作者: mox773    時間: 2024-4-21 02:45 PM

敬業條款有其規範,可以參考勞動部相關法則,好比公司需要支付你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你也可以反問法務是否可以比照辦理
作者: well2002    時間: 2024-4-30 10:23 AM

百分之五十是要怎麼活,肯定吃土,這樣對勞工太不友善了
作者: temperchur    時間: 5 天前

1.直接離職,人不夠都是假的

2.除非你是有簽約時間,不然勞基法只要勞方單方提出離職就應該生效

3.同業挖角條款 這種不太用理他,當然你離職的時候不要傻傻的說你要去同業就好

4.最好拿到離職證明再走,如果已經提出預告照流程走就是符合勞基法,有問題就是可以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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